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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佚名 来源: 黔东南日报社 发布时间: 2022-07-18 14:57:47  点击:    

 

一、举报须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有特别重大影响,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2万至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1万至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以黑恶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0.5万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予以1万至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人民币0.5万至2万元;

(六)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举报线索,提请黔东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奖励。

二、不予奖励情形

(一)政法机关、纪委监察委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四)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奖励的;

(七)对恶意举报、诽谤他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处理;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应予以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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